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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
         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战争动员准备工作,提高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任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装备(以下简称装备)是指预备役部队作战、训练、演习、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等,需要使用地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车辆、机械、通信器材及预备役部队编制所需的其他装备和器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淄博军分区共同领导预备役部队的装备征用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具体组织和落实。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装备,均属被征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逃避征用。
  第六条 装备征用应当坚持统一计划、就地就近、保证质量、均衡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预备役部队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装备动员潜力调查,建立预征装备档案。
  第八条 装备征用计划由预备役部队会同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预备役部队的编制,按部队配发装备缺额增加10%的数量提出,报市政府和军分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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