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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宗璋
                          二000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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