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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失效]

  (四)有与之相适应的旧货估价人员;
  (五)有组织章程;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连锁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 在市区内设立旧货市场或者旧货企业,应当由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颁发《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者《旧货经营资格证书》。
  在县(市)内设立旧货市场或者旧货企业,应当经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者《旧货经营资格证书》。
  旧货企业在本市设立连锁店、分支机构以及非旧货企业开展收旧卖新业务,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及其连锁店、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年检。
  第十条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向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本办法第六条(三)、(四)、(五)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旧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前款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具有若干个门店的证明和总部关于设立连锁店的决定或者连锁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及其旧货连锁店、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证书和有关材料,分别到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旧货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 旧货市场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报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到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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