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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宗璋
                           二000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旧货交易行为,维护旧货流通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旧货流通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集中组织旧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旧货交易活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旧货流通业的行业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内旧货流通业的行业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做好旧货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审批

  第六条 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旧货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与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旧货市场应当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旧货企业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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