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报号牌、驾驶证被盗及遗失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进行罚款、吊扣驾驶证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视情节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更改发动机、车架子号码的;
(二)底盘变形、车身腐蚀严重或损失无法修复的;
(三)发动机老化,功率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及排污量超规定标准的;
(四)超过报废年限三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
(五)使用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地管理登记手续的;
(六)封闭交通时不听指挥,强行通过的;
(七)擅自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八)遇有交通事故现场,不听从公安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进行修(洗)车,支棚摆摊等经营活动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设置霓虹灯、牌匾、广告牌,妨碍交通安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限期内仍未拆除的,视情节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移动、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擅自挖掘道路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路障、交通标志或施划交通标线的;
(四)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第十五条 特种车或托运超长、超高、超宽货物的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上路行驶,影响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街路两侧因施工、爆破或拆扒大型建筑物,影响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