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没有划分道线的路段右侧超车的;
(八)小型车辆后背厢。夹挂自行车和其他物品,后厢盖不能关闭或放平的;
(九)左转弯时,违反规定小回转或抢上逆行的。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驾驶证。
(一)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行车或争道抢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货运车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导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洒漏的;
(四)频繁变换车型道争道抢行的;
(五)行驶中未关好车门、车厢板或车辆未停稳即上下人的;
(六)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七)客运车辆站点候客时或行驶中长鸣喇叭以及争道抢进站点的;
(八)客运车辆行驶中开门叫客、非站点停车以及不紧靠站点边线停车的;
(九)机动车在划有中心黄色双实线的路段骑、压、跨线超车及掉头的;
(十)遇有学生列队行走不避让的;
(十一)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十二)农用机动车进城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四个月驾驶证。
(一)客运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人数,货车载人、载货违反规定的;
(二)在明令禁止停车的街路停车的;
(三)教练车不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的;
(四)农用机动车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上路行驶的;
(五)外市籍驾驶员到本市驾车超过三个月,未办易地准驾登记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指挥行驶的;
(二)在道路上跨道路中心双实线行驶的;
(三)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的;
(四)客运车辆在车行道上停车载客的;
(五)驾驶证期满未及时更换继续驾车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驾驶证。
(一)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行为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