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管理处罚行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自觉接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驾驶证。
(一)不避让出入站点的客运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以及车辆号牌字迹辨认不清、不全、损坏或号牌被遮挡的;
(三)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员侧坐、倒坐、撑伞、双手持物、背抱儿童以及两轮摩托车超员载人的;
(四)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传呼机信息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车辆上粘贴、放置各种标志、标牌,随意喷涂广告以及放置物品遮挡后视窗的;
(六)未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出租车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