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五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二000年七月五日
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制止乱贴乱画现象,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禁止乱贴乱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市)、区市容监察管理人员,持合法的监察证件,按管理权限对街路两侧的乱贴乱画行为进行监察管理。
居民住宅小区及居民楼过道处的乱贴乱画,由所属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禁止在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随意张贴布告、启事、广告、宣传品或进行涂写和刻画。
第四条 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市)、区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居住区和进出城路口,设置公共张贴栏;单位和个人的零星招贴物,应在公共张贴栏中张贴。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整洁,有权要求在其上乱贴乱画的行为人停止其行为并清除干净,赔偿损失。
沿街“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按其职责范围做好禁止乱贴乱画工作。
第六条 对随时出现的乱贴乱画现象,一时无法追查到行为人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先行清除。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
(一)对乱张贴、乱涂写者,予以警告或处以每处1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