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资金。要将就业有关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不断增加财政对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要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弥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不足外,允许用于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要从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划出一块用于促进就业;对暂不能变现的,可通过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托管垫付资金等办法帮助解决下岗人员出中心和再就业问题。继续支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募集就业资金。促进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免费职业介绍、就业贷款贴息、特殊群体就业保障等。
积极为非正规就业组织和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帮助非正规就业组织和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有关商业银行对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非正规就业组织以及自主创业的个人,应优先安排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有关部门给予贷款贴息,贷款贴息从各级促进就业资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特殊群体就业保障办法。各级政府投资的各种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统一安排,优先安置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和失业职工就业。
五、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加强职业培训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条件和有效措施。要把发展职业技能培训纳人全省社会教育培训体系。企业应依法履行对在职职工和本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责任,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到“十五”时期末,使劳动者上岗前基本上都能得到必须的职业培训。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作用,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开展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继续组织实施三年再就业培训计划,2001年至2003年,全省组织培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40万人。各级财政要增加再就业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培训合格的人数和再就业人数核拨补贴经费。
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必须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延缓就业压力。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