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预算,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指示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机构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内容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级计划、经贸、科技、建设、民政、民委等具有二次预算分配权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及时研究分配和落实各地、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级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分类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级政府。本级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下达。
(二)严格预算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出台减收增支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各部门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各级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把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各级政府对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按
《条例》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财务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各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如要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作当年支出安排,必须严格按
《条例》规定的用途和顺序安排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兑现欠发工资、弥补财政赤字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并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本级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的安排。下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上级预算收入和上级与本级共享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