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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6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我区预算管理改革,依法从严理财治财,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区财政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贯彻落实《宪法》和《预算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权利,推进“依法治桂”、依法行政,规范预算行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预算管理工作,使我区的预算管理全面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预算在政治经济中的作用,实现我区社会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做到知法、守法,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开创我区预算管理的新局面,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水平。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严格预算执行
  《条例》对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改进预算编制工作,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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