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1〕4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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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月标准│ 适 用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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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275元 │ 北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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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260元 │ 南宁、柳州、桂林(不含市属十二个县)、梧州、防城港( │
│ │ │ 不含上思县)、钦州、贵港、玉林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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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235元 │ 南宁、柳州、贺州等地区和河池、宜州、百色等市以及平果 │
│ │ │ 、上思县,桂林市属十二个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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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210元 │ 河池地区(不含河池、宜州市)、百色地区(不含百色市、 │
│ │ │ 平果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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