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
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
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桂政发〔2001〕2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我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为此,就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工作的联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市、县(含自治县、地级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都要建立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政府办公会议的制度。除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研究与工会工作相关的专题办公会议外,政府在研究涉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涉及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及其他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涉及广大职工利益的紧急和重要问题的会议时,都要邀请工会负责人参加。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贯彻落实。
二、要积极支持工会参与决策
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工资、物价、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的会议时,要邀请同级工会参加。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要支持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建立由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在起草地方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行劳动用工和劳动工资制度、检查和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要积极进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支持工会支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