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1〕46号 2001年4月1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发明、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建设和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常市场秩序和运行机制的重要保障。全省上下要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扩大我省知识产权总是,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扶持和保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断增强我省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专利、工商、版权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科技、经济等部门和各行业都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认真研究部署,强化组织实施,协调一致地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持续稳步发展。
(三)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有关制度。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检索专利、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不断增强我省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具有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四)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列入普法计划,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五)在科技经济管理工作中进一步突出知识产权工作。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与评价的重要条件,作为科技人员绩效考核、科技奖励评审、职能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具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成果可优先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工程(技术)中心,并优先获得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支持。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在连续两年内没有专利申请的,取消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