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土地规划和城市、乡镇建设规划,科学安排用地计划。可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办法,解决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并发挥工业集聚效应,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耕地“占一补一”可在当地进行平衡,也可申请由省统一调剂。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用地权。
(五)加强对社会投资的法律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保护社会投资者对产权的占用、支配、处分等权利。改善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处理涉及社会投资的案件,防止无人管辖和久拖不决。依法调整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投资者、经营者、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把治理“三乱”纳入法制轨道,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和社会黑势力,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为社会投资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打破所有制和地域界限,努力建设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对社会投资实行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税费征收、贷款获得、贴息享受、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不以所有制设置区别对待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的优劣,让社会资本通过平等竞争获得资源配置的机会。对社会投资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主动帮助解决。
(二)加强对社会投资的信息引导。重点加强对一般竞争性项目的信息引导,帮助社会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决策,避免过度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加快建立健全全省投资信息网络,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分地区、分行业的投资项目档案库,条件成熟时建立江苏省投资信息网站,并逐步实现各级、各部门投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将产业投资政策、行业发展前景、地区发展规划等投资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加强规模以下企业统计抽样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的统计指标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投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投资中介机构,加大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审计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与所属行政部门脱钩,实行建设项目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双向选择,使其真正面向市场竞争,以服务质量和信誉为本,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其责。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援中心等中介机构,为社会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财会、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咨询服务,并成为企业与政府、银行联系的纽带。加强培训,培养扩大社会投资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规范政务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办理各种许可、审批、登记、备案、年检、认证等事宜,必须坚持依法办理,服务到位,提高管理水平。项目审批主办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公开职能范围、审批依据,公开管理对象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应具备的条件、达到的标准、所需办理的手续),公开审批(审查)方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和标准、程序性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对不利于社会投资发展的有关规定和措施,要及时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