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增长的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主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办法,为社会投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促进社会投资加快发展。
  (一)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各级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部分财政性资金,用于社会投资者的创业资助。财政贴息要扩大到国有企业以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当前可先尝试面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对投资海洋产业的社会资本,省将按照有关规定,从省级海洋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或定额补助。
  民营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民营科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民营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以及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社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项目,其引进设备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民营企业健康财务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履行还贷义务;建立企业经营信用、完税信用、法人行为信用等信用档案,方便金融机构查询;规范企业的资信评定,建立区域性、地方性的企业信誉网;积极向银行推荐好项目、好企业。要健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鼓励由政府资助、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鼓励社会投资者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允许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等要素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政府鼓励投资的重大项目,可以探索以项目直接融资,允许以收费权抵押、项目资产折价抵押等各种方式筹资。
  (二)提供项目载体和投资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改变政府包办一切的局面,进一步扩大市场化运作的范围。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操作,让社会投资者放心投资。大力推行BOT、项目经营权有偿转让等投资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先少后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抓紧推出一批项目,向全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给予社会投资者公平竞争的机会。要留出一定的投资份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三)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价格政策。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其商品或服务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按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回报率确定。探索建立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对招标形成的价格与政府制定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适当进行补偿。社会投资者投资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其服务价格可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使投资者能够合理收回投资成本。对中介服务可在价格上给予适当扶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