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降低门槛,消除壁垒,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风险投资资金使用、科技“孵化器”进入等方面,对社会投资一视同仁。创造条件,鼓励发展社会风险投资资金,使分散的社会资金能够集中用于技术水平高、规模大、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允许技术持有人的技术无形资产待项目、产品实现盈利后兑现。发挥技术交易市场与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继续鼓励和扶持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六)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发展社会服务业。允许投资者兴办房地产开发、仓储、餐饮、商业等服务设施。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私营个体经济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放开其医疗服务价格。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非义务教育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社会福利设施,投资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有步骤地退出部分国有资本,加速社会资本进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吸引和组织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投向国有中小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改造。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受让已改制企业的股权。
二、大力培育社会投资主体
针对目前我省社会投资主体规模不大、水平不高、与经济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状况,要抓住国家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有利时机,切实采取措施,培育和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社会投资主体。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过程上下游关系,或市场范围、业务类别进行分解,大力营造市场竞争的氛围和条件,以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凡是有条件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政府投资要逐步退出,引入竞争机制,吸引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项目,由政府投入部分资金,尽可能多地吸引各种投资主体投资。即使是主要由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经营者,鼓励中小社会投资者竞投经营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采取财政补偿、市场补偿、市场和财政复合补偿等多种方式,让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激发其投资的积极性。
(二)放手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待业、失业人员自主或联合创办各类企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流通企业和科研人员以技术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推进私营、个体经济资产重组,鼓励社会投资主体之间以及社会投资主体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通过联合,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方向发展。支持私营、个体企业加强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现代化生产水平。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不断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