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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原则,核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统一核付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要重点保证,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对打假办案急需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经费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罚没收入,要逐级上缴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上缴到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省财政厅要将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费收入,及时返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用于行政执法和技术执法装备的配备。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抽验经费按下达任务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款拨付。
  六、组织实施
  组建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市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并予以优先考虑。组建工作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领导班子成熟一个配备一个;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再组建直属分局和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时,配备领导班子成员,由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当地市(县)党委确定考察人选,会同市(县)组织部门考察后,按有关规定任命。
  人员落实应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力争两年左右的时间,使人员基本到位。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当地党委和政府,共同做好直属分局和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组建,并应于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组建工作。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其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暂按现行办法不变。所辖县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其直属机构,直属分局为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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