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主要措施
(一)打击非法营运和违章经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和违章经营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强化道路运政稽查执法手段,加大稽查力度。公安、工商、物价和法制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无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标志牌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必须立即终止其运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宰客、甩客、倒客、卖客等严重违章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严禁农用货车、拖拉机载客营运。各地要切实把好源头超载头,坚决杜绝运输车辆超载出站(场)。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停止道路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出让。在2000年12月2日(国办发〔2000〕74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尚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得实施;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期满后一律停止。禁止客货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收回其经营权,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宏观调节和行业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搞好运力调节,防止车辆盲目增长,保证营运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制止恶性竞争。加快车辆更新、车型结构高速和淘汰老旧车辆的步伐。完善道路运输网络,合理布局客货运场站,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加强客运线路审批管理,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和经营行为记分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制度。全面推行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不具备经营资质等级规定的客运企业,不得进行相应的线路招投标;对超客运线路类别经营的车辆,报废后不得更新并收回经营权。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标准和资质审查的规定,客运车辆类型划分达不到中级以上标准的和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高速公路客运;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危险品运输;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规定标准、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不得从事营运。
(四)规范道路运输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地要切实整顿车容站貌,解决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对站内抢客拉客、营运客车不明码标价、粗暴待客等问题要坚决查纠。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收费行为和运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乱涨价或压价竞争的,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服务代理等费用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坚决查处。要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规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从业者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特点,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推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