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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2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工商局
 关于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55号 2001年3月1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金)登记条件
  (一)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在2年内补足。企业自成立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50%以上。首期出资额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给予登记注册: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20%即人民币6万元以上;
  4.科技开发、资金、服务性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10%即人民币1万元以上。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二)鼓励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限制注册资本(金)的数额,按出资人申报的资金数额直接登记注册。
  (四)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省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
  二、改革前置审批办法
  (一)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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