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2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工商局
关于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55号 2001年3月1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金)登记条件
(一)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在2年内补足。企业自成立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50%以上。首期出资额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给予登记注册: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20%即人民币6万元以上;
4.科技开发、资金、服务性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10%即人民币1万元以上。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二)鼓励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限制注册资本(金)的数额,按出资人申报的资金数额直接登记注册。
(四)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省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
二、改革前置审批办法
(一)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