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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取消“两工”后,村内筹劳,实行上限控制。
  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一个中等劳动力6小时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日)。
  第八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作预算,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将筹资、筹劳的标准和数额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发到户。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数量标准提取资金或安排出工,严禁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十条 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承担所筹劳务。对生活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对其筹资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一条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收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是否收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属于村提留开支部分的,仍可继续保留。
  第十二条 村内所筹资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村内所筹劳务应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十三条 村内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行农民以资代劳。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按当地的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收取以资代劳资金,并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出工任务。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十四条 所筹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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