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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61号 2001年3月2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搞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记帐。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帐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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