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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5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附加、
 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60号 2001年3月2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
          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及《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农税附加资金属于集体资金,应坚持乡管村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各级政府或部门均不得无偿平调。村与村之间也不得相互调剂。
  第三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收支程序
  农税附加由各级财政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按户开具完税证。正税和附加要在完税证中分别填列。入库时正税缴入乡(镇)金库,附加缴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农税附加专户中,按村设帐。
  各村使用农税附加资金时,村委会设有专职会计的,由村委会作出用款计划,经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从专户拨付到各村。村委会未设专职会计的,村委会按乡(镇)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用乡镇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统一报帐核销。
  第四条 农税附加资金的使用范围
  农税附加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农税附加资金优先保证五保供养经费,五保供养按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实有五保人数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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