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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畜牧业的全面发展,本着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饲养牛、马、骆驼、驴、绵羊、山羊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牧业税。
  本条所称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国有牧场、军垦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
  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所有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牧业税按应税牲畜上年末的实际存栏数定额征收。
  第四条 牧业税附加统一按牧业税正税的20%征收。对国有牧场以及有牧业收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牧业税附加。
  第五条 牧业税及附加定额征收的标准为:
  (一)牛、马、骆驼、驴每头(匹、峰)正税6.5元;附加1.3元。
  (二)绵羊和山羊每只正税2.5元;附加0.5元。
  第六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耕畜、役畜;
  (二)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推广的种畜;
  (三)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学实验的牲畜。
  第七条 纳税人的牲畜因遭受自然灾害死亡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减税或者免税;
  (一)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0%以下的,不减征;
  (二)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0%-2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50%;
  (三)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5%以上的,全部免征。
  第八条 当农牧区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牧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牧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征收机关审核,报地、州、市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牧业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牧业税一律征收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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