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和民主法制建设。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在全省农村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规定,认真实行村民自治,积极推进村务公开。要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议事,所需资金及劳务,一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民主决策。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县(市、区)、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严禁平调、挪用、挤占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地要按照《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村级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和改革后,都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要重点抓好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报刊摊派以及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治理。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对改革后乡、村两级出现的收支缺口,不得向农民收取。对一事一议、两工、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对乡村债务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平摊。要防止出现突出清欠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保持改革成果的长期稳定,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七)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农户税费尾欠。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对乡镇及村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具体分析,制定清偿计划,分类研究处理办法,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避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对农业税收尾欠和乡统筹、村提留尾欠,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统一部署,明确责任部门,按照税收法规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分类核实到户。根据农民承受能力,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分期、分批清收。各级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清欠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监督检查。严禁强征强收,搭车收费。
(八)培育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要抓住农村税费改革的契机,转变政府职能,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动员乡镇干部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营服务实体。要充分利用各地的资源优势,开拓农村市场,建立流通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搞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努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培育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促进农副产品按市场经济规律顺畅流通。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和发展乡村集体经济,逐步增强乡镇及村级财力,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新领域,保证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五、精心组织,抓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