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各地由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清理出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逐级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的监督。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与中发〔2000〕7号文件和本方案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坚决取消面向农民的各种摊派、集资和达标升级活动。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按照《甘肃省关于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的通知》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要积极推进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适当撤并乡镇,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坚决清退超编和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党政干部交叉任职;要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精简优化教师队伍,辞退农村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要按照有利于发展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合并现有村组(社)建制,精简村组干部。村组干部实行交叉任职,组干部一般应由村干部兼任。村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确定合理标准。积极探索精简分流人员的各种有效途径,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精简乡镇机构、调整教育布局的具体规定,按《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甘肃省关于调整农村教育事业布局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的通知》和《关于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村级组织的意见》执行。
(三)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健全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因政策性减收增支形成的乡(镇)和村级财力缺口,主要通过发展农村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和压缩财政供养人员等多种途径消化,同时,中央和省以及有条件的地(州、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对各地的转移支付数额,按照规范、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确定,适当加大对民族和贫困县(市、区)、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要加大监管力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税费改革。具体按《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地县转移支付办法》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市、区)、乡(镇)政府事权和财权,赋予县、乡政府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财政。民兵训练费支出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具体按《甘肃省关于切实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通知》和《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执行。
(四)完善农税征管体制,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税收管理机构,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规范运行。改革后各项农业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征管,必须严格按照修订后新的征管办法执行。严禁按地(亩)、按人(户)摊派征收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和各税附加。各地要结合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规范农税征管程序,简化征管手续,为纳税人自愿申报纳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加大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引导和教育农民增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的意识。要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农税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借农村税费改革的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农业、农户税收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业税收计算机管理,推动全省农税征管工作再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