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的税率从轻确定。国有农垦及劳改农场按其常年产量的4%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负水平征收。
改革后的牧业税税负按照略低于新的农业税负担的原则确定,税率为5%,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农业税和牧业税的征收、管理以及减免按《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和《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核定农业特产税计税面积,对在农业税和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部分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特产品,合并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的部分品目的适用税率,按从低的原则确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及减免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的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供养、村办公经费,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牧业税附加的方式统一收取。附加率最高为正税的20%。改革后收取的上述农业三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具体管理按《甘肃省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对国有(集体)农场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均不征收附加。
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根据需要与可能,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人均筹资的上限,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和1997年人均纯收入,分为15元、10元、6元三个档次。各县(市、区)具体适用的上限控制额,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收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属于村提留开支部分的,仍可继续保留。改革后村内筹资筹劳的管理按《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执行。
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征收实物为主,农民自愿缴纳代金的可以折征代金。凡退出粮食定购保护价的地区,可征收代金。各地具体征收实物或代金,由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粮食定购价格计征,不得随意提高或加码。农业税收及附加税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