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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
  (五)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大局稳定。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列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政府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解决。村级道路建设资金除国家补助外,需要村级筹集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乡镇卫生医疗事业继续实行有偿服务,各级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
  (三)全省用5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农村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上限数额,从2001年的20个,每年递减2个,到2005年减至12个,2006年全部取消。农田建设、小型水利、退耕还林(草)任务小的地区也可以提前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上限控制,劳均用工每年不得超过10个。
  除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一般不得动用农村劳动力,如果确需动用,也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强行以资代劳。
  (四)调整农业税、牧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同时,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退耕还林(草)等减少的耕地,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同步进行调整。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具体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必须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定亩、定产、定税到户要实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常年产量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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