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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省委发〔2001〕24号 2001年3月22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在总结去年5个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治本之策,是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在组织实施《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全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关系,保障农民的利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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