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仍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报请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道路收费站卡,一律予以取缔;凡道路收费站卡收费已到期的,一律撤消,不得擅自延长收费期限。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并坚决予以取缔;对擅自接纳非法营运车辆停靠的汽车站(场)要严肃查处;对非法经营的汽车客运站点、信息配货点、维修点等依法予以取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运力调控,特别在发展快速运输中要做到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新增营业性运力必须按照“宏观管理,总量控制”的要求,坚持“先申请,后购置”的程序,符合技术经济条件的经营业户必须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新增(更新)营业性运力审批手续才能购置运力,办理运营手续。从事道路快速运输客运业务,必须事先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减少车辆相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业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在这次清理整顿期间,对经营业主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一次全面审验,对所有的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对,注销“空头”班线,换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规范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对使用无效营运标志牌和宰客、甩客、卖客、倒客以及垄断货源、居间盘剥、欺行霸市、汽车维修无证经营、占道修车、扰民修车、二级维护只收费不维护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广大旅客和用户的切身利益。经批准已开行的道路快速客运班车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其它车辆不得使用“快客”字样误导旅客。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运输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清理整顿后,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有较大降低。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输经营业户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交通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超载源头关,防止超载车辆驶出站场。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严防车辆在运行途中违章超载、超速。对严重超载、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必须中止其运行,强制卸载分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长途客运,特别是快速客运必须严把企业经营资格等审核关。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要强制退出营运。要结合道路客运企业资质审定,限期清理挂靠车辆,对因挂靠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规知识、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认真做好打击车匪路霸和整顿车站周围及国道主干线的交通、治安秩序工作,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配合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营业户、汽车站收费行为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客、货运输要做到明确标价,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