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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对
 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政发〔200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4月6日
        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

  为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我省“十五”期间离起点开局、跨越式发展,充分体现政府真抓实干、努力争先的工作精神,按照省政府第74次和75次常务会部署,省政府制定2001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并将工作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市。据此对各市一年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以保证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省考核评价工作联席会议,由一位副省长作为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统计局、监察厅、审计厅、经贸委、外经贸厅、教育厅、计生委、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林业厅、科技厅、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主要职责是按照《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审定对各市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
  省考核评价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督察室)。办公室成员由省考核评价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职责:根据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评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考评方案初稿,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和发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日常考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汇报和请示,按时完成汇总统计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数据核实任务,建立动态监测制度,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和体系,对各市相应机构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保证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指标体系
  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的考核主要通过对本年度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进展、新成就的考核来实现,主要考核以下25个指标:
  1.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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