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所依据的标准是经省计委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2000〕2250号)。对机关的计算机用房,机要机关、档案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及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用房,某些法定兼职人员办公用房,少数机关对外窗口的办证场所等应区别对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定。
三、当前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从现在起至7月31日止。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为合理安排、调整办公用房提供依据。调查摸底工作分两个阶段:5月底前完成对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对省直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明晰产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级公产的管理和处分。结合贯彻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2001〕2号)精神,着手将省直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以及凡属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除省政府文件或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另有规定的,原则上统一变更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在建及今后新建、购置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统一申请登记。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制订。
(三)统一调配。9月底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根据《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闽计基〔2000〕3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直各单位编制定员,对省直各单位办公用房所需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并提出调配方案。
1.凡是新建了办公用房且已达标的单位,必须限期清退旧办公用房,统一收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2.现有办公用房严重超面积的单位,原则上要腾出适当面积用以调剂。
3.企业、非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退出现占用房,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4.现有办公条件差、尚未达到标准面积单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盘活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5.暂时无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十分拥挤而不能正常工作,目前又无法调剂的可以临时租用或借用过渡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租房面积和价格的审核;涉及部门预算安排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从省直单位购建办公用房资金和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