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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设立集成电路研究开发中心或成立集成电路设计公路。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其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省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国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后,进口时海关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三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优先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符合上款条件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三十五条 外汇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或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经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可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第三部分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软件企业认定制度和年审制度。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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