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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政策

  第一条 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政府扶持的省内各风险投资公司应将软件产业作为投资重点。
  第二条 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软件产业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政府开发资金”),扶持重点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对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奖励。该项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
  有条件的市级政府也应设立相应开发资金。
  第三条 加快软件园区和电子生产基地建设,相关市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福州软件园、厦门软件园以及省电子生产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补贴用于在园区、基地内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省和市级政府将具有一定规模且有发展前景的软件项目调整列为“十五”重点建设项目。
  省财政厅、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从其掌握的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企业的孵化资金。
  第五条 支持研究和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对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由政府开发资金予以配套支持。并支持上述软件项目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家项目的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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