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一)继续执行出口企业退税分类认定制度。积极推行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对上年出口创汇额较大(省级外贸、工贸企业在3000万美元以上,市级外贸、工贸企业在15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在1000万美元以上),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财务制度健全的出口企业,及时审批认定为2001年出口退税B类管理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凭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专用缴款书申报退税,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其它凭证可留存企业备查,加快退税申报、审批手续。
(二)完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免、抵、退”办法。实行出口货物预“免、抵”,鼓励并支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选择“免、抵、退”的办法,尽可能降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选择“先征后退”办法的比例,提高有限退税指标对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兑付的时效性。
(三)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合理使用出口退税指标。对省定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在应退税款的兑付上适当倾斜,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五、支持推进国有外贸企业改革
(一)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调整。企业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1日应收账款余额不低于5%计提坏帐准备金。改制企业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剥离。改制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和未提或少提的医疗保险费要予以补足。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允许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用于企业改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标准超过上年所在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时,按所在城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时,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市场竞价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后确定价格。协商定价的允许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
(四)取消企业国有股必须超过50%的限制,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允许企业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项的,经批准可予以10%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