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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
 关于鼓励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101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改革开放办、国税局、外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鼓励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鼓励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改革开放办 省国税局 省外管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我省外贸出口面临的外部环境较为严峻,出口商品结构仍有待改善,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确保完成今年外贸出口任务,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扶持意见:
  一、扩大外贸经营主体,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一)鼓励支持各类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向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的生产性企业广泛宣传申报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必备的基本条件及程序,鼓励各类达到准入门坎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外经贸部门要主动为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并尽快办理相关的转报手续。积极鼓励我省各行业各类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为扩大我省的开放型经济构筑广泛的参与主体。
  (二)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省级财政将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资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如:参加国际展览,建立海外销售网点或区域市场分拨中心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向外投资带动我省相关产品出口,并对其向外投资的前期工作提供一定的财政资助。外经贸部门还应积极帮助对外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对其相关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
  二、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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