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理照顾和保护,严禁育龄妇女从事有毒有害等作业,为孕育健康下一代提供良好环境。
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孕产妇管理,提供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
(二)建立健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生殖保健服务体系,规范服务管理。
1.继续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近五年内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其在辖区内起到保健指导中心的作用。
2.加强孕产期保健,实行住院分娩,狠抓产科质量,减少新生儿窒息和产伤的发生,努力提高新生儿窒息的复苏水平,在近5年内,逐步建立新生儿急救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是依法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应不断加强产儿科内涵建设,执行各项医疗保健工作制度和服务规范,增添急救设备,提高抢救急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能力。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城市二、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要认真落实对口支援,组织医务人员下乡服务,帮助乡镇卫生院培养人才,加强产儿科的管理。
3.认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全省优生保健技术监测网络。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孕前服务和管理,减少未婚、未育人流、计划外怀孕、引产对女性生殖健康的危害和早婚、早育对胎、婴儿生长发育的影响。
5.进一步规范儿童系统管理程序,提高筛查质量,加强体弱儿童的管理与早期干预。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做到对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早期教育工作的管理。
6.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城市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使优先、优育、优教的健康教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得到落实。
(三)积极预防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疾病。
逐步消除孕期及哺乳期妇女因缺铁、缺碘,以及铅、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伤。落实除高碘地区外全民食用合格碘盐的措施;强化碘盐出厂检测制度,加强对食盐市场流通领域的管理,严禁不合格碘盐的销售,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碘盐及补碘药物的违法行为。缺碘地区要严格执行《口服碘油丸要则》,在医生指导下,为特需人群服用碘油丸。严禁利用补碘牟取私利,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孕期监测,孕期常规补充铁剂,孕前及孕早期常规服用叶酸;逐步将孕期淋病、梅毒等性病的检测及孕期、新生儿碘营养水平、血铅化验列为孕产期常规临床检验项目;依法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常规产前诊断。逐步将婴幼儿听力、视力的筛查列为新生儿访视、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提高体检质量,达到早期检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目的。继续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开展风疹疫苗接种,减少风疹病毒对胎儿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