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主要目标:
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因围产因素、环境因素导致儿童智力损害,提高出生婴儿的体质和智能;逐步实施对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措施。力争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0%,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以下,使以上主要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原则:
(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关系,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把提高人口素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计划生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二)因地适宜,分类指导,以广大农村为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以可以预防的严重与高发的先天性疾病为重点,采取科学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四)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遗传、生殖保健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引进适宜技术和新技术。
三、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提供各项优质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特别是对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等规定者,民政部门不予登记结婚。开展婚前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并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母婴保健社会监督执法能力,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堕胎、弃婴等对妇女儿童健康带来损害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