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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闽政〔2001〕文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的重特大火灾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尤为突出。就我省情况来看,各类公众聚集场所诱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据统计,仅去年,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就发生火灾371起,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是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决定于今年6月至9月,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专项治理要以江泽民总书记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治理范围、重点和步骤,由各级政府领导,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实行综合治理,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基本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中带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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