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由省经贸厅牵头,省财政、计委、经贸委、外管、外办、税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厅(委)际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走出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各地市政府“走出去”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
(二)由外经贸厅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认真研究制定我省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发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推动我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和各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开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省内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总体市场发展战略、各项业务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和所采取的工作策略和措施,以及有关具体的指导目录,包括境外加工区、商品分拨中心等发展规划。各地市也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自身的发展目标,确定发展的区域性重点和优势发展领域,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协调。
(三)建立“走出去”信息服务体系。依托外经贸部的信息网络,建立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投资环境资料库、内外项目推介库,建立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信息网,境外资源类投资开发目录以及市场信息资料库,对省内各类优势产业、企业、产品开展网上推介等。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外、派出机构、驻外企业、国外行业中介和国际投资贸易促进机构的联系,广泛收集信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四)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支持更多有条件的省内企业争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承揽国家援外项目资质。深入摸底,加强指导,积极推荐,加快申报步伐,扩大经营队伍。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联合和广泛的业务合作,优化主体结构,形成整体实力,提高我省“走出去”的竞争能力。
(五)大力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人才培训。采取政府资助和企业培养相结合办法,通过高级专业院校深造、国外见习、中、短期专业培训等渠道,造就一批外经贸高级管理人才,建立一支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急需的人才队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开展各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都要认真制定和实施人才培训和培养规划。
(六)按照国家的鼓励政策,采取更加灵活方便的措施,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手续,要求同时享受国家、省里有关优惠政策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其投资单位应按闽政〔2000〕文82号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只要求享受省里有关优惠政策、且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下的,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经贸委审批;对境外资源类投资和其他性质的投资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营造更好的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省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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