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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实施意见

  (六)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设备、原辅材料出口,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带动设备出口,享受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奖励政策。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国有企业,在技改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七)从“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走出去”的经营主体予以资助,主要用于项目资助、贴息和有关奖励金:
  1.根据项目规模和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类投资以及对外援助项目给予适当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
  2.对我省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两个百分点的贴息;
  3.对援外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奖励;
  4.对我省在境外设立的商品分拨中心按照效益和服务兼顾的原则,在加强指导和管理同时,对达到一定的投资和带动出口规模的项目予以100万元人民币资助;
  5.对我省组织举办的境外投资贸易洽谈会、商品推介会等全省性经贸活动予在适当的费用资助。
  (八)鼓励省内市场有需求的以实物支付工程款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允许企业经营和销售以实物支付方式的进口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的优先予以安排。对我省境外矿产、林业、农业、远洋捕捞等开发项目的返销产品经批准享受优先待遇,进口计划上优先予以安排,涉及配额许可证予以优先解决。
  (九)在国家外汇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支持“走出去”战略实施。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援外项目允许购汇。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做外汇风险审查,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十)简化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投资和执行援外项目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临时出国(境)人员以及外派常驻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82号)执行。上述境外项目所需外派的管理骨干和技术人员,允许以项目带劳务形式派出。
  对我省尚未取得对外承包经营权企业已经开展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未经审批已经开发的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经有权审批机关确认,也可享受以上的省内有关政策。
  以上有关措施,由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境外加工贸易鼓励措施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意见一并实施。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做好“走出去”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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