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我省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卖方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用于解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流动资金需求,贷款项目的出口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设备和原材料出口额占合同总额15%以上,贷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85%,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积极争取国家为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提供的出口信贷、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基金支持,解决境外加工贸易中采购建厂所需设备、技术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安装、生产经营等费用;积极参与对外援助项目,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到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合作开发和举办生产性合资项目,由外经贸部对外签订优惠贷款政府间框架协议,并推荐项目,进出口银行进行项目评审、贷款资金的发放、管理及回收工作。
(二)鼓励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积极争取利用外经贸部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中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企业在承揽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争取外经贸部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基金的利息和管理费收入中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予以的适当贴息,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三)通过国家援外政策和资金支持企业到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开展经济合作。重点支持能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对参加境外招标的资源类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办理,先行批复项目的投标意向,在项目中标后再正式报批。对境外资源投资出资的国内设备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属国家战略资源投资项目的,在用汇上予以优先安排。
(四)省内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企业向外发展。对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经信用评级后可授予或扩大授信额度,并视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担保方式,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抵押担保手续;对具备条件的境外BOT、BOO、BOOT等项目融资予以支持;对经济效益较好的境外资源类投资给予专项商业贷款支持;灵活运用利率政策,对有较好效益的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省重点境外资源开发项目,以及连续两个季度出口收汇率达到85%的外贸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下浮10%的优惠;积极探索创新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提供打包贷款、授信开证、进出口押汇、海外代付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和结算服务。
(五)积极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从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设立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省内企业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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