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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失效]

  二、分类指导,科学编制绿色通道建设规划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县、乡道路沿线绿化带每侧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现有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尚未达到绿化要求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拓宽绿化带。同时,要根据上述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具体的措施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规划及分年度计划。
  交通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公路、铁路、城镇建设和江河、堤坝沿线的绿化规划,林业部门要做好面路、面江、面城一重山的造林绿化规划。规划编制要与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类相关规划相协调。经专家论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五”期间,重点抓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和城市规划区、风景区内的公路、铁路、旅游线路、主要江河堤坝沿线、重点水库周边地区的绿化,以及沿线小城镇的园林绿化建设。
  三、科学配置,不断提高绿化通道建设质量
  绿色通道建设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在保障公路、铁路视野开阔、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科学种植,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结合,绿化、美化、香化结合,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结合。公路、铁路、江河堤坝要根据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绿化带宽度和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林种树种结构,封、造、改并举,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绿化景观,加快绿色通道两侧边坡的垂直绿化和岩石裸露山体的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充分发挥以林(草)护路、稳定边坡、美化线路、改善环境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城乡绿化应结合小城镇建设,拆墙透绿、改造旧城扩绿和整治小区还绿,合理设置乡村公园、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和庭院绿地,突出植物造型、造景、造园,建设园林式乡镇和村庄。
  要强化法治建设,巩固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成果,注重古树名木保护,严格护路林和沿线生态林的采伐审批制度,面城、面路、面江一重山一面坡的林木严格控制采伐采石,已开山采石造成山体破坏的应限期恢复植被。对毁坏林木、乱砍滥伐、侵占林地绿地等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建立严格的绿化管护责任制,责、权、利结合,责任到人,确保造林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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