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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条 上网用户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安全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各级通信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安全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安全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安全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吊销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被吊销《安全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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