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持《安全许可证》(副本)、《网络文化准营证》(副本)和《经营许可证》,在30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经营场所的网络建成后,再提供相应的材料,并安装“安全管理软件(硬件)”和“网络文化过滤系统”。经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文化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发给《安全许可证》正本及《网络文化准营证》正本。
第九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公安部门提交: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ISP接入意向证明;
2、填写《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3、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安全管理员和安全责任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免冠照片数张;
4、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平面图,场地平面图;
5、业务发展计划和内部连接网络拓扑图;
6、安全管理制度;
7、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文化部门提交:
1、要求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业务的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ISP接入意向证明;
3、经营场所的面积证明材料和计算机数量;
4、经营法人代表及管理者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三)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
1、地市级公安和文化部门的《陕西省网吧安全许可证》(副本)、《网络文化准营证》(副本)及ISP接入意向证明;
2、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相应的证明材料;
4、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每日8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承诺函;
5、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6、建立健全了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留存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7、业务发展计划和网络拓扑图;
8、上网费用标准;
9、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1、公安、文化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陕西省网吧安全许可证》(副本)、《网络文化准营证》(副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
2、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十条 凡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持《安全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已有ISP接入意向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