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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强行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二)与中小学校校门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三)必须使用经省通信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许可的ISP通信运营企业提供的专线及其他接入方式(不允许使用拨号方式),与公共信息网联网;
  (四)与公共信息网络联网的电脑数量,县区10台以上,地市20台以上,西安市30台以上,每台电脑占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五)入口处应标明营业时间和设立“消费者不得玩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以外的时间不得进入(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警示牌;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七)有相应的设备安全、网络安全措施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八)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营业场所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必须接受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计算机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给由公安部监制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和由省公安厅与省人事厅联合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上岗证》方可上岗。其他人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首先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然向ISP通信运营企业提出申请,通信运营企业同意提供接入服务的,要向申请者提供“ISP接入意向证明”。
  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ISP接入意向证明”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和文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包含以上两项在内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日内对营业场所的经营人员、营业场地、消防设施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核发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安全许可证》(副本)。经营规模在100台以上的必须报省公安厅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核审批发证。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在15日内初审合格后报地市级文化部门审批;地市级文化部门收到材料,经审核同意的,颁发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副本)。经营规模在100台以上的必须报省文化厅审核审批发证,日常管理仍由当地文化部门负责。不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和文化部门各自的受理、审批工作要在30日内完成。
  获得公安机关、文化部门审核批准的,持《安全许可证》(副本)及《网络文化准营证》(副本)向各地市省通信管理局工作站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各地市省通信管理局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之后20日内,将申办材料报到省通信管理局审查,省通信管理局40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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