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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通信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由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同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按照《陕西省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标准》,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审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进行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陕西省网吧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许可证》,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风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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