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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二)集中治理阶段(6月1日至8月底)。各地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并结合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治理,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1、依法取缔设置场所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范围为:设在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的;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内的;毗连重要的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要重点整顿。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核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处罚,责令其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核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大型购物及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治理。对安全出口不足,疏散通道不畅,电器线路老化,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自动消防系统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未制订紧急措施疏散和处置方案或不进行演练,法人代表、员工未进行培训、以及娱乐场所未近规定安装火灾报警视听切换装置等问题,能立即整顿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予以查封取缔。
  4、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严重,在整改期间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成停产停业整改。
  5、凡决定予以取缔的公共娱乐场所和违法开业又不按规定期限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经发给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吊销。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底)。在集中治理结束后,由各地市、县区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在集中治理结束后,进行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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