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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五)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具体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配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经贸委市场处负责发放。
  (六)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危险品的托运人(货主)按管理范围划分到当地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承运人须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输危险货物的资质,凭准运证明承运,没有准运证明的,不得擅自承运。装运化学危险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品要有醒目标志、标签。严禁交通工具代病、超速和超载运行。
  (七)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储存,要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具有防盗功能的储存场所;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和销售登记制度。作为生产原料的化学危险品储存,要实行合理分类、规范堆放、科学管理,配有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经营性的集中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储存的品种、数量和污染防治措施。
  (八)凡有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的单位,都应制定《重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并按预案内容定期组织各有关人员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九)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一旦发生事故,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人员;并向事故所在地的安全、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十)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负责制。根据“谁批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
  整顿治理工作从5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共分3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从5月1日至30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化学危险品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开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意义、目标和要求。组织力量对全省涉及化学危险品生产的49家重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制定治理整顿方案。
  (二)治理整顿阶段(6月1日至8月底)。集中力量,深入企业,针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治理整改。在治理整顿中建立化学危险品的登记注册制度,将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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