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烷传感器和断电仪的配电数量、安装设置及维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
小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规范》的要求。
7、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按规程进行瓦斯抽放和开采解放层。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的必须停产整顿。
8、完善矿井防治煤尘的措施。井下巷道和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供水系统、洒水防尘系统的停止作业。
9、落实矿井防灭火措施。受自然发火严重威胁的区域或矿井,火区监控和防火措施不完善的,停产整顿。
10、煤矿必须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实测图,采掘工程实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恢复矿井交换图制度。国有重点煤矿同省煤炭管理部门,劳改系统煤矿同省监狱管理局,地方国有煤矿同市(地)煤炭管理部门,乡镇煤矿同县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实测图、井上下对照实测图、通风系统图交换一次。
11、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四、工作步骤
整顿工作从5月1日开始集中进行,到8月20日结束,具体分4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从5月1日开始到5日,集中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这次整顿的意义、目的、范围、要求。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从5月6日到5月底,各地市、县区、各矿务局(公司)、矿,要对国有大矿“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隐患;非法矿井、国有井田内小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个数和矿点;事故多发地区矿井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排查,明确整顿重点,制定整顿方案,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由各办事处汇总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办公室。
第三阶段:治理整顿阶段。从6月1日到7月底,主要对存在的重点问题分别做出处理决定,死灰复燃的非法矿井发现一处关闭一处;该停产整改的停产整改;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该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单,6月底该关闭的矿井全部关闭到位。要落实整顿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矿务局(公司)、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从8月1日开始,各地市组织力量对地方国有煤矿进行验收;各县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乡镇煤矿逐个验收;各矿务局(公司)组织验收本单位所属煤矿;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验收本系统所属煤矿。地市、县区验收合格后,分别书面报告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市、各矿务局所属矿井(公司)、矿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重新补课,9月10日必须达到合格,接受国家检查组的检查。